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3]52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前幾年,各級公安機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問題集中進行了治理整頓,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近來有些地方公安機關受經濟利益的驅動,放松了隊伍管理,有章不循,有禁不止,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搞攤派,使一度得到遏制的“三亂”現象又有所抬頭。這些問題雖然發生在少數基層單位和干警中,但敗壞了人民警察的聲譽,增加了企業、農民和廣大群眾的負擔,影響了警民關系,在群眾中造成了很壞影響。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既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因此,公安機關的辦案、辦公經費多么困難,也不能靠收費、罰款來解決,更不能違法違紀亂收費、亂罰款、搞攤派。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干警要繼續發揚艱苦奮斗和無私奉獻精神,有困難要向黨委和政府報告,非警務范圍的事要向黨委、政府講清楚,不能違法越權辦事。要爭取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主動接受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為了剎住“三亂”的歪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機關的一切罰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標準;必須開具相應的法律文書或者有統一編號的省以上財政部門制定的票據,嚴禁擅自超越職權,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二、各種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超標準,亂收費。凡未經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核準的一切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律予以取消,并立即停止執行。
三、不準以任何名義擅自制定罰款指標,下達罰款任務。已下達的指標,一律廢除。
四、嚴禁在城鄉公路和國道上非法設卡,坐地隨意攔車檢查罰款或強行推銷交通器材和其他物品。
五、在辦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嚴格依法辦案,嚴禁收取立案費、辦案費;嚴禁吃、拿、卡、要,甚至敲詐勒索。
六、不得以任何名義搞攤派或變相攤派。
七、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屢教不改者,該處分的處分,該調離的調離,決不姑息遷就。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變相攤派情況嚴重的單位,要集中整頓,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八、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對收費、罰款情況要加強監督檢查,問題多的地區要進行重點檢查。對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典型案件,要認真查處,并向群眾公布處理結果。
九、本通知下達后,各級公安機關要普遍作一次檢查,檢查結果請于8月底以前報告公安部,同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