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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利用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進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發[1993]7號
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不發西藏、長春、南京),國家稅務總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經濟特區分局,大連、青島口岸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要求,為加強出口產品退稅管理,遏制出口騙稅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聯合實施出口退稅管理電子化工程,即外匯管理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的電子數據,稅務部門的出口退稅審批采用計算機管理并以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作為出口退稅的主要依據之一。此項工作對提高我國出口退稅審批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對完善出口收匯核銷工作都具有明顯的推動作用。為保障此項工作順利實施,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匯管理局和稅務局一定要明確目的,統一認識,領導負責,協調配合,雙方共同努力,將這項工作做好;

    二、從1993年7月份開始實行外匯管理局與稅務局間的數據遞送接收。每月15日前外匯管理部門向確定的對應稅務部門遞送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

    三、外匯管理部門應統一使用下發的軟件,從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系統中提取有關數據,轉換整理后向對應的稅務部門提供。數據傳送以軟盤方式進行。雙方要確定專人負責數據的遞送接收并商定有關的遞送接收方式;

    四、稅務部門應按要求接收、使用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電子數據,并向外匯管理部門通報數據使用情況;

    五、稅務系統各有關單位和外匯管理局各地分局要積極做好此項工作,對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反映解決;

    六、接此通知后,請立即轉發和通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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