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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在港澳地區銷售廣東境內房屋契稅征收問題的答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7]第37號
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廣東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粵財農稅字(1993)13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在港澳地區銷售廣東境內的房屋,房屋產權承受人應直接向房產所在地的財政機關繳納契稅。辦理完納契稅手續后,發給房屋產權證。

    二、對用外幣購置房產的,契稅可以直接征收外幣,稅款收入結匯后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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