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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7]第37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廣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粵財農稅字(1993)13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在港澳地區銷售廣東境內的房屋,房屋產權承受人應直接向房產所在地的財政機關繳納契稅。辦理完納契稅手續后,發給房屋產權證。
二、對用外幣購置房產的,契稅可以直接征收外幣,稅款收入結匯后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