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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房屋買賣中劃分房價地價契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3]第36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云南省財政廳:

    你廳(93)云財農稅字第32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和國有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房屋買賣可以連帶土地使用權轉移。因此,房屋買賣應按實際買價總額計算,由買方繳納契稅。至于有的買賣雙方訂立契約中列出所謂“地價”,是為了向轉讓(賣)方收取土地出讓金,與契稅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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