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3]第51號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確保今年國債還本付息工作順利進行,現將下達今年國債兌付資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簡化手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部、行研究決定,準予你省(區、市)從今年3年期國庫券發行款中(指通過銀行領券、劃款部分)抵扣 萬元,其中 市 萬元,轉作財政部門兌付資金。該部分資金免于上劃,并以此通知抵項相應發行款核對帳務(發行上劃數=券面領用數-轉作兌付資金數-剩余券面銷毀數)。省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兌付資金抵扣辦法,各地在保證帳款不錯不亂的前提下,由各省財政廳(局)同省人民銀行分行協商制定。應繳發行款減去轉作兌付資金部分,應按原渠道及時足額上劃,嚴禁占壓、截留。
二、財政部預撥部分資金作為銀行系統辦理到期國債券還本付息的備用金,由人民銀行逐級下撥。各行辦理兌付國債券的款項,仍按去年的辦法逐級上劃,由總行及時向財政部清算。各地應于9月20日(總行收到日)將備用金全數劃回總行。
為適應上述變化,對(93)財國債字第11號文“1993年國庫券發行結束報告表”做了相應修改(見附表)。請各地區在發行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帳務結清,剩余券面按原領券渠道交回、銷毀。
附件:1993年國庫券發行結束報告表
1993年國庫券發行結束報告表
制表日期: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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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期 │ 五年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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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調入│上劃│轉作│剩余│調入│上劃│剩余│備注│
│ │ │ │兌付│ │ │ │ │ │
│ │債券│款項│資金│銷毀│債券│款項│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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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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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人民銀行調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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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計劃單列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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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財政系統調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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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計劃單列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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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公章: 經手人章: 財政廳(局)公章: 經手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