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3]56號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公安部于今年1月19日和4月9日發出公傳[1993]2號和公通字[1993]29號關于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通知以來,絕大多數地方的公安機關態度明確,行動迅速,措施有力,認真查處和糾正亂收費、亂集資等問題,受到農民群眾的稱贊。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態度不堅決,行動遲緩,有的甚至繼續按自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強制性收取贊助費、手續費和治安基金等。為了堅決糾正這種歪風,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堅決貫徹執行有關通知精神,并就幾個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農民治安聯防工作必須堅持農民群眾自愿原則,并由村民治保委員會負責組織。在經濟發達的縣城集鎮,確需保留群眾性治安聯防隊的,也要清理整頓和精簡,由當地居(村)民治保委員會負責組織,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公安派出所不得向農民群眾收取治安聯防費。
二、在辦理農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船舶戶口簿、戶口遷移、邊防等證件時,必須按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公安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不得擅自立項和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在農民辦理上述證件時,收取贊助、捐資和管理費、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附加費。
三、對農村公安派出所“達標”活動應當重新研究審核,凡“硬件”建設的標準,應當一律刪除。農村派出所的住房和交通、通訊裝備的改善,不得采取向農民群眾和鄉鎮企業索取財物的方法。
四、農村公安派出所不得參與向農民強制性攤派、集資以及收取名目繁多的預付款等活動,不得派干警參加任何部門自定項目、自立標準的強制性收費、罰款活動。
五、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制止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作為今年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重點,切實抓緊抓好。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單位,要通報批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請將本通知連同公安部前不久下發的有關通知迅速傳達到全體干警,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