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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辦公室征求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限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國資評便[1993]28號
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辦公室:

    你們轉來“關于資產評估有效期限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我們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對于擬在國內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上市交易的企業資產評估,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國資辦發[1992]36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資產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對于擬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的資產評估,其資產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應當符合股票發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評估中心
199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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