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1993年5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 1993年6月25日四川省稅務局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予繳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武裝部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六)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自行車;
(八)為便利殘疾人行動而特制的由殘疾人使用的車輛;
(九)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其他車船。
第四條 向交通、航運管理部門報全年停駛的車船,不繳納當年車船使用稅;當年報停駛時間連續在六個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稅額50%納稅;報停駛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車船,按年稅額全額納稅,報停駛的車船,未到停駛時限提前使用的,按規定補納車船使用稅。
對己繳納車船使用稅后再報廢或報停駛的車船不予退稅。
第五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船舶稅額表》計算。
專用汽車的應納稅額,根據其同類車型的凈噸位,參照載貨汽車稅額計算。
機動車掛車的應納稅額,按載貨汽車適用稅額的七折計算。
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的應納稅額,按其所掛拖車的凈噸位,依照載貨汽車適用稅額減半計算。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上半年購置并使用的車船,按年稅額全額征收車船使用稅;下半年購置并使用的車船,按年稅額50%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機動車輛納稅期限為當年的一至六月,其具體納稅期限和其他車船的納稅期限,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所在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單位為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個人為住所所在地。
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批,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
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征或免征的,由省稅務主管機關審批。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納稅人應當領取完稅標志。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稅額表
車輛稅額表
199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