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稅三[1993]410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對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3]70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發放貸款所簽合同征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93年6月30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發放貸款
所簽合同征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3]705號
河南省稅務局:
你局豫稅局發(1993)48號《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季節性貸款及短期貨款的借據應否貼花的請示》收悉。你局反映的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季節性貸款和短期臨時性貸款所簽的借據應否征收印花稅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我局(88)國稅地字030號、(91)國稅發155號文件的規定,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的各種期限的貸款不屬于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借據應繳納印花稅。
對上述貸款中的日拆性貸款(在此專指二十天內的貸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貸放和使用均有較強的政策性。因此,我們意見,對此類貸款所簽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征收印花稅。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