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通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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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是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財務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規范。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件或者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六條、 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第七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轉增資本金。
第九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企業依法享有經營權,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企業的負債,包括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第十一條 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