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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 車船使用稅 印花稅 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
文      號:湘稅發[1993]58號
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

    最近,一些地市來函反映,要求省局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業務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稅收政策業務問題明確通知如下:

    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在“八五”期間如何征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在“八五”期間征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問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下達新的文件規定之前,仍繼續按“七五”期間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個人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根據1992年6月11日財政部[92]財綜字第106號文件規定:個人以標準價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單位出資部分,以及個人按標準價購買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規定計征房產稅。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單位所有的,按規定計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從當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內,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股票、股權證如何征收印花稅問題

    1、根據國家稅務局、國家體改委國稅發[1992]137號文件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責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并代征代繳印花稅稅款。

    2、對我省證券部門代理深圳、上海、北京股票業務,按股票成交額應征收的印花稅,暫由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交易中心集中代征代繳的,各地不再征稅;凡未由深圳、上海、北京股票交易中心集中代征代繳的(如北京法人股的STAQ系統)各地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 第1款的規定征收印花稅。

    3、對我省上柜交易的股權證,亦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 第1款的規定征收印花稅。

    4、對尚未按上述規定征收股票、股權證印花稅的地市,其征收時間,自通知所屬及有關部門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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