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司發通[1993]077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幾年來,各地公證機關積極為改革開放和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開辦大量的金融公證業務,在引進、利用外資,保證信貸資金回收,促進股份制改革和社會資金融通,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當前經濟工作重要決策精神,進一步促進金融公證業務的發展,不斷提高金融公證質量,充分發揮公證在預防糾紛,制止不法經濟行為,規范和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的職能作用,現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組織公證人員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對當前經濟工作重要決策指示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是當前做好經濟工作的迫切任務,整頓金融秩序,是強化宏觀調控的主要方面。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公證工作的實際情況,參考國際上公證為金融市場服務的有效做法,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精神,積極、主動地辦好金融公證業務,在整頓金融秩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各地公證機關要將金融公證業務作為公證機關為市場經濟服務的重點之一,積極、穩妥的開辦借款、抵押、證券、票據、融資、擔保、資信、提存、保險等方面的公證業務。努力為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管理秩序,加強金融宏觀調控,規范金融市場行為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充分發揮公證的預防、監督、保障職能,制止金融領域中的違法行為,為穩定金融秩序,繁榮金融市場作貢獻。
三、要積極配合金融管理機關和金融部門作好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工作,發揮公證職能,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公證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關于整頓金融秩序、加強金融市場管理、堅決制止各種亂集資的指示,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審查、辦理金融公證事項。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拒絕公證:
(1)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及其參與的資金拆借;
(2)未經授權部門批準的各種形式的集資或變相集資活動及相關文件;
(3)未經批準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及相關的文件;
(4)錢莊、銀號等非法金融機構的設立及其進行的業務活動;
(5)金融機構違反信貸計劃或超越權限進行的貸款、資金拆借、投資、擔?;顒?;
(6)不具有擔保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擔保書、信函或其他擔保文件;
(7)采用摸獎形式的有獎儲蓄活動;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金融政策的行為或文書。
公證機關在公證活動中發現當事人有欺詐、貪污、偽造公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拒絕公證外,應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四、努力提高金融公證質量,不斷拓寬金融公證領域,各地公證機關要認真學習、掌握、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政策,嚴格按我部規定的程序辦理金融公證業務。對標的額巨大的貸款、集資、擔保以及涉外的貸款、擔保、融資活動,要提高警惕,嚴格審查把關,確保金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中遇到的新情況、疑難問題以及發現的疑點,應當及時請示匯報。公證機關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拓展金融公證的深度和廣度,配合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努力開拓新的金融公證業務;要充分運用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手段,保證信貸資金的回收,為維護、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繁榮金融市場,完善金融立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