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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財務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合[1993]1333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財政部(93)財工字第87號文、(93)財會字第27號文及(93)財會四字第44號文有關精神,北京市各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新財務會計制度中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所有在京外商投資企業均應和其他企業一樣,自今年7月1日起執行1992年11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核算上與新制度銜接時按以下規定執行:(一)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對外商投資取得的收益及發生的損失,按新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各種存貨發生盤盈、盤虧、毀損時,其凈損益按新制度的規定計入管理費用或非經營費用。

    (四)“投資人權益”按新制度規定改為“所有者權益”。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的會計核算方法,外商投資工業企業仍執行《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外商投資旅游企業仍執行《外商投資旅游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五)從事房地產、租賃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就其行業特點部分比照相應行業的分行業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項目,其余部分以及會計核算的原則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貫徹《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財務制度的有關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仍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吸收外商投資企業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現行的下述規定繼續執行:(一)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必須是外匯。但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可以作為資本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

    合資企業投資人的出資比例,按合同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或企業初次收到出資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確定后,不因匯率的改變而改變。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北京市政府有關綜合部門核定的標準,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國家對中方職工的住房價格等項補貼。住房補貼留給企業,作為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用于補貼修建、購置中方職工住房。價格等項補貼由企業上交市財政局合資企業管理處。

    (三)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按照北京市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北京市財政局外資企業管理處交納土地使用費。企業使用海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交納海域使用費。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受的回扣(傭金),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有關成本費用;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傭金),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在京外商投資企業在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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