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3]69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看守所安全,促進看守所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看守所安全大檢查的內容:
(一)監所圍墻,監室門、門鎖、窗、墻壁、鋪板,放風場頂部鋼筋網等處是否牢固和完好無損;
(二)人犯加戴的手銬、腳鐐是否牢固可靠;
(三)監室內和人犯人身是否藏有可供人犯行兇、暴獄、脫逃、破壞、自殺的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四)通訊、交通、照明、電源、電視監控、報警裝置、消防器材、武器等安全設施和裝備是否完好有效;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和對象。
第三條 看守所安全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重大節日或者必要時應當隨時檢查。
第四條 看守所安全大檢查由當地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指揮,看守干警和駐所武警共同實施。必要時,可商請人民檢察院駐所機構和公安機關其他部門一同實施。
第五條 安全大檢查必須認真、細致、徹底,不放過任何死角和疑點。每次檢查都要有文字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予以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六條 看守所根據監所布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值班區域,每個區域必須有2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和檢查,不準擅離職守,不準睡覺,不準飲酒,不準從事其他有礙值班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 值班干警必須經常進行巡視。巡視的內容:
(一)清點在押人員,做到心中有數;
(二)觀察在押人員行為表現,防止圖謀不軌;
(三)察看門、窗有無破壞痕跡,監室門鎖是否鎖好。
第八條 巡視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深夜和上下班時,更要加強巡視。
第九條 值班干警巡視時,要把死刑犯、重大案犯、新入監人犯和可能發生問題的人犯列為重點。要注意觀察和善于發現一切可疑跡象,將人犯的一切活動都納入到視線之內。
第十條 值班干警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要視情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第十一條 值班干警夜間巡視時,一般不得打開監門,遇有特殊情況確需打開監門時,必須有2名以上干警參加。
干警進入監室,非特殊情況不得攜帶槍支。
第十二條 值班干警應當認真做好值班巡視記錄。交接班時,要給接班干警交待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十三條 為保證看守所安全大檢查與值班巡視制度的落實,所需警力由各級公安機關充實、調配。
第十四條 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的,應當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堅決追究失職領導和有關干警的責任。
第十五條 收審所的安全大檢查、值班巡視,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