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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票匯背書轉讓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銀復[1993]183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農業銀行:

    你行農銀發(1993)192號文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確認銀行匯票轉讓行為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是否有轉讓票據權利的書面行為(即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是否在匯票背面簽字或蓋章),如果有則轉讓行為成立,反之則不成立。

    如果銀行匯票是未經轉讓而由銀行直接解付給收款人的,則匯票背面只能有收款人的簽字或簽章,而不應有與票據權利無關的人的簽字或蓋章。

    二、銀行匯票的背面印有背書和被背書人的欄目,以便于票據的背書轉讓。背書簽章沒有填寫在規定的欄目中,屬于填寫不規范的問題,并不能因此否定匯票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三、背書轉讓行為成立后,銀行只是根據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意思表示辦理具體款項的結算,而不承擔其他義務。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與銀行的結算行為無關。因此,背書人沒有理由要求銀行承擔返還結算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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