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93]財工字第323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門來電詢問今年7月1日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后有關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罰問題。經研究,現將對此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罰問題,仍執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但其中關于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地,“須持有財政部簽發的檢查證件”修改為“須持有主管財政機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或開具的檢查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