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93]財國債字第72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電力工業局:
你局閩電財(1993)826號文件悉,現將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89)財國債電字4號《關于1981年至1984年國庫券還本付息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1年發行的1000元及其千元以上面額的國庫券均屬單位購買,且國庫券背面注明只準轉帳,不付現金字樣,兌付時憑單位的證明和所持券面,通過所在單位的開戶銀行轉帳,不付現金。此文目前仍然有效。
2.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91)財國債字第012號《關于全面開放國債轉讓市場的通知》規定只允許1982年以后對個人發行的國庫券上市流通,不包括1981年單位購買的國庫券。單位持有的重點建設債券、特種國債券、各年度的轉換債至今未批準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