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建總發字[1993]第141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
為適應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等規定,總行對現行的外匯會計制度進行了重新修訂?,F將修訂后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會計制度”于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試行制度同時廢止。各項外匯業務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總行將通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會計業務工作手冊》下發各行。
各行在制度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函告總行。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行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會計基本制度》、《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務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國內各級機構。海外分行按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會計原則和慣例處理會計業務,但報送總行的財務報告要按本制度進行調整。
第三條 外匯會計工作的任務是:
一、嚴格執行外匯會計制度,正確組織外匯會計核算。根據有關規章制度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建設銀行外匯業務的活動情況,為領導部門決策和指導業務提供正確數據。
二、實行會計監督,加強外匯財務管理。根據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正確計算成本,監督外匯資金的合理使用,維護外匯資金的安全以及本行的信譽和權益。
三、加強外匯會計檢查和會計分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外匯資產負債管理,參與經營預測,為各級領導正確決策提供會計信息。
第二章 外匯會計的一般原則
第四條 外匯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凡是應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 外匯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證明經濟業務的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清晰、項目完整、手續齊備、簡明扼要、資料可靠。
第六條 外匯會計核算應按照總行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做到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外匯會計處理方法要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七條 外匯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當期內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八條 外匯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外匯會計信息應同經營決策相關聯,外匯會計核算辦法的選擇和外匯會計工作的組織,應考慮滿足各方面的需要。
第十條 國內分行用外匯購建或取得的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折合人民幣計價,物價變動時,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自行調整其帳面價值。
第十一條 外匯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應根據其與以后各期收益的關系,將其價值分攤到以后各會計年度,但應嚴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所得的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一個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內入帳。
第十三條 外匯會計核算應當全面反映建設銀行外匯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于影響決策的重要經濟業務,應當分別核算,分項反映,并在做財務分析中重點說明。
第三章 外匯會計的基本規定
第十四條 辦理外匯業務的我行境內各機構以及海外分行,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發生經濟業務后應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檔案的管理。
第十五條 外匯會計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
第十六條 外匯會計核算采用外幣分賬制。各級機構平時分別以各幣種記帳,每期終了,按規定編制有關會計報表。
第十七條 外匯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按公歷起訖日期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外匯會計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條 外匯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建立和健全復核制度,各項外匯會計業務必須經過復核,一切對外憑證、報表必須經過復核、簽章后才能發出。
第二十條 建立和健全事后稽核制度。各級機構的外匯財會部門應設立會計核算事后稽核崗位,配備稽核員,負責本行外匯會計核算的事后稽核工作?;藛T不得兼管日常會計核算工作。關于事后稽核工作的依據、方法和內容,比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會計稽核制度》執行,并根據外匯會計的特點作必要的補充。
第四章 資 產
第二十一條 建設銀行外匯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二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的資產,包括現金、存放同業、同業拆出、短期投資、各類應收款項、各類短期外匯貸款等。
第二十三條 長期資產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外匯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各類長期外匯貸款等。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以外匯支付其價款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運輸工具和設備等。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人民幣等值美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目前僅核算海外分行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其他資產是指無形資產、待攤費用及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外匯資產。
第二十六條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運送中現金,各級分行均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內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向境內外同業拆出的資金(不包括系統同業拆出)應按實際發生額記帳,當期限跨越年度時,應按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當年應收利息,計入當年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額記帳,加強管理,定期核實,及時催收或清算。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批準,沖減壞帳準備金。
第二十九條 各類外匯貸款和轉貸貸款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轉貸貸款協議和項目管理制度,按期收回貸款的本金、利息和費用。本金部分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利息按貸款合同或轉貸貸款協議中所規定的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收,并計入利息收入。各項境外借款轉貸款期限跨越年度時,應于年末按適用利率計算當年應收利息,計入當年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與委托部門的協議進行處理,我行利息分成計入當期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條 辦理外匯票據貼現業務應按貼現票據面值計價,利息計入當期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條 以抵押品作擔保的外匯貸款,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應根據貸款合同、抵押協議和有關法律對抵押物進行處理。處理后取得的凈收入,高于外匯貸款本金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低于外匯貸款本金部分,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從提取的呆帳準備金中核銷。應收利息和實收利息的差額從壞帳準備金中沖減。
第三十三條 逾期(含展期)半年以上,三年以內的貸款,作為逾期貸款管理;轉貸貸款發生逾期,經與境外銀行協商后不能展期的,我行對外履行付款義務后作為逾期轉貸款管理。逾期(含展期)三年以上的貸款和轉貸款,作為催收貸款管理,應收催收貸款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計入“暫記利息”科目,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條 貸款呆帳要按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和審批權限從呆帳準備金中核銷。呆帳準備金僅限于核銷發生呆帳的貸款或轉貸款本金,其應收利息如已計入損益,要沖減壞帳準備金。
第三十五條 短期投資是指我行購入的各種能夠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以通過市場買賣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購入時按實際購入成本入帳。出售時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實際成本,成本與實收價款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我行投出的、在一年以內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投資,包括投資性證券和其他投資。投資性證券是指以長期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入帳、產權轉移、兼并、報廢清理等業務的處理方法由有關海外分行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會計原則和慣例而定。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由有關海外分行按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會計原則和慣例處理,但在報送總行的財務報告中要按照我國會計原則和總行規定對折舊數字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辦法,分期攤銷。
第五章 負債和權益
第四十條 外匯負債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其他負債。
第四十一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以內償還的債務,包括一年以內的外幣儲蓄存款、單位外匯存款、同業外匯存款、其他外匯存款、同業拆入、各種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二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種債務,包括境外商業借款、買方信貸借款、外國政府借款、國際金融組織借款、發行外匯債券、委托貸款資金以及一年以上的定期外幣儲蓄存款、單位外匯存款和其他外匯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其他負債是指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負債。
第四十四條 發行外匯債券應按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即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外匯債券利息支出。發債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攤入成本。
第四十五條 境外商業借款、買方信貸借款、外國政府借款、國際金融組織借款按對外借款協議中所規定的適用利率和付息期限計付利息,列入當期利息支出。
各項長期負債,包括上述各項境外借款、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單位定期外匯存款、同業定期外匯存款、境內外同業拆入(不含系統同業拆入)及發行外匯債券,當其計息期間跨越年度時,均應于年末按適用利率計算當年應付利息,計入當年利息支出。
第四十六條 權益包括外匯營運資本金、上級撥入外匯營運資本金、撥付所屬外匯營運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上年損益等項目。
第六章 收入、成本和利潤
第四十七條 營業收入是指在辦理外匯業務中由于提供貸款、資金、勞務、辦理證券交易、外匯買賣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外匯買賣收益和其他營業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各項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境外借款轉貸費、轉貸利差收入、貼現利息收入等。
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境內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境外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等。
其他營業收入包括咨詢、信托業務收入、短期投資收入、掉期、期權、遠期交易收入等。
第四十八條 營業收入實現的確認時間,一般是在有關業務合同簽訂以后,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或在勞務已經提供并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利的憑證時確認。
第四十九條 營業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同業往來利息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外匯買賣損失以及其他營業支出。
利息支出包括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外匯債券利息支出、再貼現利息支出等。
同業往來利息支出包括境內同業往來利息支出、境外同業往來利息支出、同業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統同業往來利息支出等。
營業費用包括在業務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如業務宣傳、外事接待、郵電通訊、公證訴訟、固定資產折舊修理等方面的費用支出以及各項準備金等。
其他營業支出包括掉期、期權、遠期交易支出等。
第五十條 各項準備金提取包括貸款呆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提取。
呆帳準備金從1993年起按年初貸款余額(不包括委托貸款)的6‰提取,自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帳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貸款余額的1%為止。從達到1%的年度起,呆帳準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呆帳準備金用于核銷外匯呆帳貸款的本金部分。
投資風險準備金按上年末長期投資科目余額的3‰提取,歷年結轉的投資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上述余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用于核銷長期投資業務的凈損失。
壞帳準備金可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提取,用于核銷各分行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回收的應收帳款。
第五十一條 營業外收入指與我行外匯業務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出納長款收入、罰款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條 營業外支出指與我行外匯業務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出納短款和結算賠款支出、違約金、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及其他非營業性支出。
第五十三條 投資收益是指從我行投資業務中獲得的利潤、股利、利息等。
第五十四條 稅金支出是指我行海外分行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法規定繳納的稅金。境內分行外匯業務的各項稅金支出,根據有關規定均由同級財會部門或總行財會部門用人民幣繳納。
第五十五條本年損益=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稅金支出
第七章 外匯會計科目和外匯會計報表
第五十六條 外匯會計科目是分類反映全行資金來源和運用,分析各項業務及財務活動情況,統一會計核算內容的工具。外匯會計科目分為表內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內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權益類、共同類和損益類。表外科目用于反映表內科目未能反映的重要單證、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外匯會計科目編號采用四位數字編列,在會計科目下按單位或資金性質分設明細帳戶。為便于核算,各管轄分行可根據需要增設轄內專用的二級會計科目,并報總行備案。二級科目編號可在同類科目編號后再加二位數。表外科目編號為三位數。規定的外匯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和核算內容不得隨意變動,在日常核算中要分清資金性質,正確使用會計科目。
第五十七條 外匯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的基本格式,由總行統一規定。各分行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轄內使用的部分憑證作必要的補充,并報總行備案。
第五十八條 外匯會計報表分為外匯業務試算平衡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是綜合反映外匯資產、負債及經營狀況的書面報告,是提供分析、考核外匯業務活動及經營成果的重要依據。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特定日期外匯業務狀況的報表。辦理外匯業務的國內各機構應按月折算匯總編制以美元計價的資產負債表,逐級匯總上報總行外匯財會部門。
損益表是反映報告期內外匯業務經營成果的報表,辦理外匯業務的國內各機構應按季編制分幣種的損益表,并通過折算匯總,編制以美元計價的損益表,逐級匯總,上報總行外匯財會部門。
財務狀況變動表是反映外匯資金來源與運用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報表,辦理外匯業務的國內各機構應按年度編制以美元計價的財務狀況變動表,逐級匯總上報總行外匯財會部門。
第五十九條 海外分行應按所在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同時按照本制度的各項規定,歸并編制外匯業務試算平衡表,據以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其他有關附表上報總行。
第六十條 外匯會計報表應根據外匯會計帳簿編報,管轄行根據下級行和本行的報表匯總編報,報表內對應項目數字應一致。由于匯價的變動折算成美元或人民幣的報表本期期初余額與上期期末余額數字可不銜接,但原幣的報表上下期數字必須銜接。
第六十一條 各種外匯會計報表,應由行、處領導、會計主管人員、復核人員、編制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逐級上報。月報在月份終了后10天內報出,季報在季度終了后10天內報出,年報在年度終了后30天內報出。
第八章 決算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六十二條 每年12月31日為決算日。當天發生的外匯業務應在當天處理完畢。為了全面而準確地反映外匯業務的經營成果,在決算日后設十五天的整理期,以調整外匯業務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應予調整的款項。
第六十三條 外匯會計決算的主要內容有:按照規定核對內外帳目,辦理年終對帳簽證,清理各項資金和財產,核實財務收支,計算損益,分析經營成果,進行年終帳務處理,辦理年終帳務結轉,清繳各種稅款,上劃外匯年終損益,集中辦理結匯,編制外匯會計年終決算報告等。
第六十四條 外匯會計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說明書兩部分組成。
一、決算報表包括:
(一)折美元資產負債表(逐級匯總上報,由總行外匯財會部門匯總折算歸并后編報總行財會部);
(二)折美元損益表(逐級匯總上報,由總行外匯財會部門匯總折算歸并后編報總行財會部);
(三)折美元財務狀況變動表(逐級匯總上報,由總行外匯財會部門匯總折算歸并后編報總行財會部);
(四)其他按有關規定編制的報表(逐級匯總上報);
決算報表的折算牌價為年終決算日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二、外匯會計決算說明書分業務和財務兩部分編寫。
(一)業務部分:辦理年終決算工作的情況,存、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及增減變化原因,年度內外匯會計工作改進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對上級行的建議、措施等,外匯會計實有人員及配置情況,全年外匯會計業務量統計以及決算報表中需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等。
(二)財務部分:
1.業務經營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資金增減及周轉情況、財務變動情況和稅金繳納情況。
2.某些主要項目采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非正常變化或重大影響的事項;報表日至報出日期間發生的、對本行外匯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其原因和預計對財務狀況的影響,資產負債管理的各項目標比例分析,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各分行在總行匯審批復其年終外匯會計決算后,即可對轉結平國內外匯聯行往來“上年戶”余額,在總行審查并根據財政部意見批復各分行外匯財務決算后,即辦理損益上劃,由總行統一向財政部結匯。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各類外匯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應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試行外匯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第六十八條 本制度由總行國際業務部負責解釋。
附:一、外匯會計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說明(略)
二、外匯會計報表及編表說明(略)
三、外匯會計憑證的基本格式(略)
四、外匯會計帳簿的基本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