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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證券委關于1993年股票發售與認購辦法的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委發[1993]41號
頒發日期:1996-07-12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為切實做好今年股票發行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今年的股票發行辦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股票發售與認購的基本原則

    1.股票發售工作必須提高透明度,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防止徇私舞弊,保證社會安定。

    2.跨地區發行股票時,須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批準。

    3.認購股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可采用無限量發售后抽簽的方式進行,亦可采用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方式進行。各地如有更為穩妥方式,應與證監會商定。

    4.發行股票必須選擇有良好通訊、電腦網絡和交通條件,有一定數量的金融分支機構(含證券經營機構),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異地會員機構的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城市。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依照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6.國庫券繳庫任務未完成的地區,不得發售申請表,更不得發行股票。

    二、無限量發售申請表方式

    1.在一定期限內,無限量發售申請表后,根據申請表認購數量與擬發行股票數量,進行公開搖號抽簽,中簽者按規定要求再辦理繳納股款手續。

    2.為減少過多人員長時間排隊和紙張的浪費,可采取單位預售登記和柜臺零售相結合的辦法。申請表由單位組織預售登記工作,同時在經各級政府指定的證券代銷柜臺公開發售,以滿足不同階層的需要。

    3.每張申請表原則上只對應一家企業發行的股票,最多只能對應當年本地發行的幾家企業發行的股票,原則上申請表必須印有股票發行企業的名稱。

    4.發售申請表時收取工本費。工本費指申請表印制費用和委托代銷手續費等。承銷機構須對發售申請表的工本費用進行單獨核算,售表收入結余必須上繳中央財政,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5.每份申請表可申請認購股票數額為100股的整數倍,且不低于500股,不高于1000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價轉讓、出售申請表。

    三、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

    1.各級政府同當地人民銀行商定,可按居民在銀行定期儲蓄存款余額的一定比例配售申請表,然后對認購的申請表進行公開搖號抽簽,中簽后按規定要求辦理繳納股款手續;或者開辦專項定期定額儲蓄存單業務,按專項儲蓄存單上的號碼進行公開搖號抽簽;也可采取其他辦法。

    2.采用發行股票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方式,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區間資金大量轉移。

    四、承銷機構的有關職責

    1.申請表發售期開始前,承銷機構應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在報刊上公告招股說明書概要和申請表發售起止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

    2.在發售期內,承銷機構應在所有發售網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說明書。

    3.承銷機構不得在規定的發售起始日前發售申請表;在發售中或發售期滿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本機構留購申請表。

    不得在經批準發售申請表城市以外的地區發售申請表(不限制外地居民到發售城市認購)。

    不得委托無權辦理或代辦證券業務的機構或單位代售申請表。

    4.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如違反上述規定和有關法規,依情節輕重給以處罰直至取消今后股票承銷資格。

    5.承銷機構對申請表進行抽簽時,須按規定的日期和程序,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對所有經認購的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

    發行期結束后,未出售的申請表由承銷機構負責回收、銷毀。承銷期滿,未售出的股票按承銷協議約定的條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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