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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外交部 人事部頒發《關于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93]財外字第606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局:

    為了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我駐外國際職員工資待遇的改革的需要,我們對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的生活待遇進行了調整。

    現將《關于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本規定從1993年7月1日開始執行,與此同時,財政部、外交部、人事部(89)財外字第681號文件廢止。

    此外,各主管部門應根據派出職員的級別和工作能力對外商定合理的勞務收費。其收費標準,不作統一的確定。

    附件:關于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

    凡我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以下簡稱任職人員)的生活待遇,從1993年7月1日起,按如下規定執行:

    1.任職人員從國際組織得到的月薪收入,均按45%的提成發給個人;其余55%上交主管部門,作為外事服務收入。

    2.國際組織提供的國內外出差費用、午餐費、制裝費、國外進修、實習生活津貼、加班費、獎金等全部歸個人,對內不再結算。在國內外出差,國外進修、實習期間也不再執行我內部有關待遇,費用全部自理。

    3.任職人員在原派出單位的基本工資(機關和事業單位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三項之和,企業為標準工資)照發,其他補貼項目取消。

    4.國際組織的主管部門負責同任職人員進行財務結算。有關人民幣收入和外匯額度的留成,分別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如任職人員原工作單位要求主管部門對任職人員上交的收入進行分成,則由主管部門與該單位協商,并在主管部門留用的外事服務收入中解決。

    本規定未盡事項,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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