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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取消十六項亂收費項目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公發[1993]7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據對前一階段公安機關收費項目的清理檢查,發現有少數地方存在下列十六項收費項目,其中有的是基層公安機關巧立名目自定的,有的雖然批準,但均屬于亂收費項目,公安部決定一律予以取消。

    一、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審查費、開業費;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辦案費;

    三、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費,棄嬰收養入戶費;

    四、治安拘留人員教育費、會見費;

    五、尋人查詢費;

    六、交通安全宣傳費;

    七、交通事故風險抵押金;

    八、交通協勤費;

    九、違章司機學習教育費;

    十、有關強制推銷國家法規、規定以外的車輛附加裝置、宣傳品行為和收費;

    十一、辦理出入境證照的外文翻譯費、蓋章確認費;

    十二、辦理出境證件咨詢費、加急費;

    十三、邊防檢查旅客出境卡費、超時服務費;

    十四、報送出境材料費、審批費、通知費;

    十五、對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中各種名目的咨詢費、中介費、信息費、管理費;

    十六、對各類消防產品生產廠家和消防產品銷售中各種名目的咨詢費、中介費、信息費、管理費。

    凡有上述亂收費項目的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停止執行。繼續這樣做的,一經發現,堅決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按照黨紀、政紀、警紀從嚴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要繼續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認真清理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各種收費項目、范圍、標準,凡屬巧立名目的收費項目,要立即堅決取消,超標準收費、多頭收費和代其他部門收費的也要予以徹底糾正。要切實把清理制止亂收費的工作一抓到底,務見成效。

    此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轉發至縣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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