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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頒發“北京市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京財債[1993]1866號
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北京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辦法》有關精神,特制定我市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辦法,現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辦法

    為加強國債券管理,健全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的制度,特制定本辦法。請從文到之日起執行,并在實施中總結經驗,報告市財政局。

    一、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的范圍包括財政部門已兌付的國債券、發行剩余的國債券以及經財政部批準后委托地方代為銷毀的國債券。

    二、北京市財政部門國債券根據情況需要銷毀時,由市財政局報告財政部,收到財政部簽發的銷毀通知書后集中組織銷毀,其它任何部門無權自行銷毀,我市不設銷毀分點。

    三、整點、復點、打洞

    (一)財政部門對準備銷毀的國債券要認真進行整點、復點和打洞處理。

    (二)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業務的經辦單位(以下簡稱經辦單位),在國債券還本付息工作結束后,應對已兌國債券進行認真的整點,整點要求如下:

    1.檢查全部已兌國債券是否到期、每張券面是否加蓋了付訖戳記。

    2.鑒別待銷毀國債券的真假,查驗有無涂改挖補和殘破污損。

    3.檢查無誤后,要按已兌國債券的種類、券別、發行年度,每一百張一把,平鋪捆扎,每把捆條上必須加蓋經手人名章。十把一捆,以雙十字捆扎并加封簽,封簽上加蓋經手人名章(殘破污損的國債券要單獨捆扎存放)。凡經過整點的債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齊、印章清楚。

    4.經整點后的已兌國債券要裝袋封存,袋口捆扎結扣處必須加封簽。袋外要貼標簽,注明所在財政局及經辦單位名稱、債券名稱、發行年度、券別、捆數、總金額和封袋日期,并加蓋經手人名章。

    5.待銷毀國債券經整點裝袋后,經辦單位要妥善保管,根據指令由兩個區、縣或部門互點后上交市財政局指定地點。

    6.各互點單位對經辦單位的已兌國債券必須全部復點,并按上述整點要求的各項內容逐項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較多應責成經辦單位重新整點,同時上報市財政局。

    7.復點工作結束后,應即填制“清點情況記錄表”一式三份,加蓋區、縣財政局(部門)公章及組織清點部門的負責人名章、復點人名章。一份留存清點部門,一份留存復點部門,一份與待銷毀券一起上交市財政局。

    (三)發行剩余的國債券,凡未開箱,封簽完好,經過驗證后可免開箱復點。雖已開箱,但內包裝未拆,封簽完好,經過驗證后也可免于拆包復點,但應嚴格核對數量,防止差錯。對于免于復點的國債券可不做打洞處理。對拆箱、拆包后的債券,要一律按照已兌付國債券的整點、復點、打洞規定程序處理。

    四、其它有關事項

    (一)各級財政部門在今后工作中如發現誤付未中簽,涂改、挖補的國債券,須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查處理,萬元以上要報市財政局處理;在兌付、整點、復點、抽查中如發現偽造券,確實無法查找,可比照偽造人民幣的辦法處理,并要迅速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同時逐級上報市財政局。

    (二)上級財政部門如發現經辦單位報來的清算兌付國債券本息款與已兌國債券不符,應退原經辦單位重新處理。

    (三)待銷毀債券在整點、復點、抽查、打洞、運送、銷毀全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必須有三人以上在場,全體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對每個具體環節嚴格把關,建立交接登記制度,嚴防發生事故。

    (四)有關國債券抽查、運送、銷毀及公證、監銷等事宜由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銷毀國債券辦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附:財政部門國債券清點情況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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