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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標字[1993]241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標代理組織:
依照國務院批準第二次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對申請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書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原書式可繼續使用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附件:商標注冊申請等書式二十七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