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京財工[1993]1893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市屬各企業主管總公司(局、辦)、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92〕64號“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市稅務局京稅二(1993)412號文對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規定了所得稅交納問題,現將有關財務問題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凡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單位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不含原有企業改組的企業集團)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自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起,可以按33%稅率交納所得稅,但同時必須實行所得稅后歸還貸款辦法。
2.實行轉換經營機制改革試點的“上船”企業集團核心企業,以及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在國家沒有進行統一的稅收制度和利潤分配制度改革前,仍繼續按原第二步利改稅辦法規定的稅收政策和“上船”協議規定的有關財務政策執行,但與實施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接軌有關規定有抵觸的,按市財政局關于國有企業執行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通知及各補充通知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