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滬稅地[1993]94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40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由于1989年時期本市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多,主要是為了緩解住房困難,開發經營一般標準的商品住宅較多,以后兩年又出現經營效益滑坡。因此,我局為支持商品住宅的開發,緩解上海住房困難的突出矛盾,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售前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本市從去年下半年以來。房地產業迅速崛起,目前房地產開發公司已達一千六首多家,開發經營的不僅有一級標準的商品住宅,還有高標準的公寓,花園別墅和商住辦公室樓等,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效益都較好,平均利益率高于其他行業,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用于土地級差收益轉化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收益,應采取必要的稅收調節,為此,經研究,自1993年6月1日起,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包括購入商品房用于出售的)的用地,扣除用于街坊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等建設用地后的實際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既房基地拍一倍,花園別墅還包括園地)的面積,按所在地的適用稅額計征土地使用稅,對1993年6月1日后新征用非耕地或通過有償出讓、轉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造商品房用地(扣除以上規定用地),從次月起按所在地適用稅額計征土地使用稅;如征用耕地的建造商品房用地(扣除以上規定用地),可從征用之月起滿一年后按所在地適用稅額計征土地使用稅。
希望抓緊落實征收工作,督促各房地產開發公司辦理納稅申報,認真審核應稅土地面積,在11月征收期內,把今年下半年度稅額征收入庫。以后年度應加強納稅檢查,并在規定的征收期內,把應征稅款及時足額組織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