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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三資”企業建旅游、服務等設施應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3]59號
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全國
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
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蘇財農稅〔93〕8號《關于“三資”企業興建高爾夫球場等旅游服務設施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耕地占用稅現行政策規定,對“三資”企業興建旅游、服務等設施、包括旅游社、旅游服務公司、旅游車、船公司、飯店(賓館、酒店、旅店)、度假村、游樂場、球場、俱樂部、游泳池、浴池、餐廳、歌舞廳、理發美容店、照相館等以及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請做好征收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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