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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批發市場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湘稅函[1993]76號
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湖南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2]1640號《國家稅務局關于批發市場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我省境內具有全國性的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在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時,應當按照印花稅條 例的規定,在批發及交易市場征收印花稅。

    二、對我省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舉辦的訂貨會、展銷會所簽訂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按我局湘稅函[1991]318號文規定執行。

    三、對省、地(市)、縣建立并在全省和本地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在這類市場上簽訂的購銷合同,亦應按統一規定征收印花稅。但對其屬于區域內不在市場上征收印花稅,由納稅人回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貼花完稅手續的特殊情況,可由各地、州、市,縣稅務局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報省局審批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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