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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國稅明電[1993]60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已于十一月二十日以明傳電報下發,根據各地在執行中反映的問題,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由于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二、《認定辦法》中第三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小規模企業,其他小規模的納稅人不得比照小規模企業辦理。

    三、《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難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四、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請認定表》一式兩份,審批后,一份交基層征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印色統一為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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