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中編辦[1993]75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
經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分局和地方稅務局的機構級別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的機構級別與同級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相同,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的機構級別為正廳級。
二、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地方稅務局作為地方政府的機構,其設置形式及其級別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并按規定程序報上級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