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機械部機辦[1993]5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根據機械工業部《關于在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底圖縮微工作的通知》(機械辦(1993)558號文),為加強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技術底圖縮微工作的管理,逐步實現技術底圖管理現代化, 確??s微品的質量和安全保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有效地開展技術底圖的縮微工作,機械工業部將按地區,以企事業單位為依托建立若干個機械工業檔案縮微中心(以下簡稱縮微中心)。
第三條 縮微中心是經部批準符合條件的定點縮微單位, 對外承擔技術底圖的縮拍復制任務。非定點縮微單位對外縮拍的微品, 部檔案館不予接收進館。
第四條 技術底圖的縮微品與原底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縮微品還原的技術底圖(白圖)與底圖復制的藍圖具有同等的技術依據作用。
第二章 縮微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縮微中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領導對檔案工作重視,檔案管理機構健全, 檔案管理人員素質較好,檔案管理水平較高。
(二)有專人負責縮微工作,職責分工明確, 縮拍操作人員應持有上崗合格證,熟練掌握縮微工作各項程序,了解縮微設備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有一般的故障排除和維修能力。
(三)具備必要的縮微復制設備和檢測儀器,主要設備包括:35mm 攝影機、16~35mm沖洗機、接片機、檢片機、密度計、膠片粉碎機、 海波殘留量測定儀、 膠片儲存柜、 閱讀還原復印機、 各種規格的膠片閱讀器、16mm~35mm拷貝機。
(四)有與各種縮微設備相應的操作間、 縮微膠片儲存柜和儲存技術底圖的專門庫房??s微操作間和庫房應符合“七防”要求。
(五)有健全的縮微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嚴格執行國家和部制定的縮微工作最新標準和相關標準,嚴格質量檢驗,確??s微品質量。
第三章 縮微中心的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按照《關于在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底圖縮微工作的通知》(機械辦(1993)558號文)的要求,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建立縮微中心(申報內容見附表一)。
第七條 部辦公廳將根據建立縮微中心的總體布局, 對申請建立縮微中心的單位派出專家組進行資格論證,由部辦公廳審批。
第八條 縮微中心由部頒發《縮微許可證》和“縮微標記符號”, 正式開展縮微業務工作。
第四章 縮微中心的職責與管理
第九條 縮微中心對外承擔縮拍任務,應本著非盈利的原則, 實行有償服務(價格參考見附表二)。
第十條 對送縮單位的技術底圖,認真履行清點及交接手續, 填寫《技術底圖縮拍清單》(附表三)。
第十--條 確保送縮單位的技術底圖的完整與安全,防止損壞與丟失。
保守技術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二條 不得摘抄借閱、查看技術底圖內容, 無關人員嚴禁出入縮微操作間。
第十三條 縮微后的膠片,要按規定專庫妥善保管, 嚴禁攜帶外出或轉借他人??s微中心的廢膠片,要定期清理銷毀,不得隨意亂扔。
第十四條 技術底圖縮拍完畢后, 應及時填寫《技術底圖及縮微品移交清單》(附表四),將縮微品及技術底圖一并退回送縮單位, 不得擅自留存、轉讓或復制。
第十五條 縮微中心允許送縮單位在拍攝本單位技術底圖時進行監拍。縮微中心應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部將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縮微中心的工作進行抽查。
對違背本章規定的,部將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取消縮微中心資格; 對出現失、泄密情況給送縮單位造成損失的, 部將協助送縮單位追究其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技術底圖的銷毀
第十七條 技術底圖在部確定的縮微中心縮拍后, 檔案部門可向本單位寫出技術底圖銷毀報告, 并填寫《技術底圖銷毀登記表》(附表五)附技術底圖銷毀清冊,報本單位主管生產技術的負責人批準后即可銷毀。
第十八條 銷毀技術底圖要有兩人以上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
第十九條 技術底圖銷毀報告、銷毀登記表、銷毀清冊, 要歸檔長期保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機械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附表 申 報 材 料
第一條 申請書
第二條 可行性分析報告
1.檔案管理機構、科(室)設置、人員編制及分工情況;
2.現有縮微設備清單;
3.縮微工作操作間及專用庫房面積;
4.從事縮微工作的人員數量,操作技能情況;
5.縮微工作已建立了哪些規章制度。
附表一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1.檔案管理機構、科(室)設置、人員編制及分工情況;
2.現有縮微設備清單;
3.縮微工作操作間及專用庫房面積;
4.從事縮微工作的人員數量,操作技能情況;
5.縮微工作已建立了哪些規章制度。
附表二 價格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