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93]103號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隨著1994年1月1日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原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分別按購銷金額和加工承攬收入的計稅口徑發生變化。為此經研究,對從1994年1月1日起書立領受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二、對加工承攬合同的貼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的稅率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的印花稅;
(2)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的稅率計稅貼花。
上述第二條第(1)、第(2)點的合同金額是指收?。ㄖС觯┑娜績r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增值稅額。
三、以上通知的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