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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3]103號
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隨著1994年1月1日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原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分別按購銷金額和加工承攬收入的計稅口徑發生變化。為此經研究,對從1994年1月1日起書立領受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二、對加工承攬合同的貼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的稅率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的印花稅;

    (2)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的稅率計稅貼花。

    上述第二條第(1)、第(2)點的合同金額是指收?。ㄖС觯┑娜績r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增值稅額。

    三、以上通知的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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