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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鄂稅明傳字[1993]62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明年實行增值稅的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70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立即轉知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一并嚴格遵照執行。

    一、務必加強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明傳電報的精神和省局10月下旬和12月下旬召開的兩次稅制改革工作會議的部署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各級稅務局的局長要親自抓,分管流轉稅業務的局長具體抓,日常工作由負責流轉稅業務的科(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由涉外稅收管理科(股)負責、要抽調業務骨干,實行集中領導、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周密部署,并要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企業搞好協調配合。

    二、統籌安排時間,抓住工作重點。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在1994年3月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并上報有關情況。我省統一規定在3月20日前完成,具體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現在起到1994年1月10日為組織動員階段;第二階段,從1994年1月11日至2月底為實施階段;第三階段,從1994年3月1日至3月20日為審查核實和確認階段。各地要根據工作量大小合理安排時間,保質保量地完成好工作。各級稅務部門應對本地納稅大戶和過去財務管理基礎薄弱、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作為企業重點進行盤點。盤點的主要內容是原材料、商品、包裝物、委托加工材料、在產品和產成品。

    三、要堅持賬物結合的方法進行盤點和分離稅金。由于企業庫存情況比較復雜,賬實不符的情況大量存在,因此對實行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的期初存貨,應堅持以物為主的原則,由企業進行先申報,然后由稅務部門和企業共同組織人員進行盤存,核實期初存貨,這次盤點的方法,主要采取永續盤存制和實物盤存制,做到賬由相符、賬實相符,然后按規定的方法分離期初進項稅額但下列情況,不能計算期初進項稅額:

    1.企業不能用于生產,不能銷售并長期積壓的存貨;

    2.企業賬上有、賬下無的存貨。

    四、關于幾個政策問題。

    1.凡實行"實耗扣說法"的企業,由于種種原因,歷年多轉成本(只記賬、不消耗材料)而多出的這部分存貨,經核實后應按規定補交增值稅,或抵減期初進項稅額;

    2.企業存貨中發現的盤盈和盤虧,應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屬于當事人責任虧空的,應山當事人負責賠償,屬于非常損失部分,轉入"營業外支出一一非常損失"科目,屬于一般經營損失部分,轉入"管理費同"科目;

    3.1994年期初存貨的數量和金額要據實反映,不得弄虛作假。對屬于"貨到單未到"的,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1994年元月1日以后仍收到的是普通發票的,一律作期初存貨對待,計算期初進項稅金,二是1994年元月1日以后收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律作本期購進處理,其進項稅額可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對屬于"單到貨未到"的,一律作期初存貨處理,并計算期初進項稅額。

    4.凡實行"實耗扣說法"的企業,其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按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其在產品、產成品實際采購成本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計算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5.實行"購進扣稅法"的企業,其期初存貨的進項稅金,分兩種情況,凡實行"購迸扣說法"時核定了期初存貨采購成本的,按《計算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凡按照省局鄂稅發[1993]252號、255號文件規定已單獨計算并經稅企雙方簽字蓋章的期初待扣稅主,直接以此數額為準。

    五、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確認,企業通過盤點以后,應填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報告表》,上報主管稅務機關,經縣(市、區)局組織審核屬實后,在報告表的有關欄目中簽署審核意見,并簽字蓋章,報告表一式三聯,一聯留縣(市、區)局,一聯存主管稅務機關,一聯退企業,各縣(市、區)稅務局應匯總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匯總表》,于3月20日前上報地市州稅務局,地市州局應在3月25日前匯總上報省稅務局,以便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明年實行增值稅的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明年全國推行增值稅后,實行增值稅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明年期初庫存原材料的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稅款如何處理,是關系到國家和企業分配關系的一個問題。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不能各自為政,否則將不利于稅制改革。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我們對企業明年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所含的已征稅款,要實事求是地合理處理。

    二、由于企業存貨面廣量大,情況復雜,底數不清,因此當前第一位的是要進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數;同時,為了避免引起物價上漲,要將已征稅款從存貨成本中分離出來,單獨記帳。企業存貨用于生產或經營時,分離記帳的已征稅款不得進入生產成本或經營成本。

    三、考慮到國家財政和企業兩方面的承受能力,對這個問題采取的措施將分期分批逐步實行。

    四、在統一的處理辦法下發之前,企業明年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不得扣除。

    現將《增值稅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收已征稅款計算辦法》發給你們,請立即傳達到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并認真布置執行。有關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情況,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于1994年3月底以前報到我局。

    附件:《增值稅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辦法》

    附件:

增值稅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辦法

    一、除外貿企業外,凡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均應依照本辦法計算1994年期初存貨中含有的已征稅款(以下簡稱已征稅款)。

    外貿企業的已征稅款的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稅款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原實行“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的增值稅企業,其已征稅款為實行“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時核定的期初存貨應扣稅金減去以后動用庫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額。

    (二)其他企業按下列公式計算已征稅款:

    已征稅款=存貸的實際采購成本*扣除率

    三、存代的實際采購成本是指:

    (一)存貸中的外購的原材料、商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簡稱外購項目)的實際采購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實際支付的外委加工費。

    (二)存貸中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動力和實際支付的外委加工費。

    四、實際采購成本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原實行“購進扣稅法”但未實行“價稅分流”的企業,其實際采購成本為實行“購進扣稅法”時核定的期初存貸采購成本減去以后動用庫存并已計算扣除稅金部分后的余額。

    (二)原交納產品稅、鹽稅、工商統一稅和按定期定率辦法交納增值稅的工業企業,其外購項目的實際采購成本按會計制度規定確定;其產成品、在產品的實際采購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采購成本=期初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實際成本*1993年生產成本中外購項目實際采購成本/1993年實際生產成本

    (三)商業企業采用進價核算的,以實際進貸原價為實際采購成本;采用銷價核算的,以“庫存商品”金額減去“商品進銷差價”金額后的余額為實際采購成本。

    (四)存貸的實際采購成本適用于不同扣除率的,應按適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別計算存貸的實際采購成本。

    五、企業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確定的免稅貨物,或者兼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征營業稅項目的,在計算出全部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

    增值稅存全部存貨X(1-1993年免稅貨物銷售額營業稅項目營業額合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六、扣除率規定如下:

    (一)外購農業產品的扣除率為10%;

    (二)其他外購項目的扣除率為14%。

    七、按以上規定計算的已征稅款,應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從存貨所在的會計科目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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