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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關于印發《關于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的通知》及《中國銀行關于收兌外匯兌換券工作的若干規定》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中銀財[1993]410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

    根據我國當前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工作的精神,中國銀行將從1994年1月1日起,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F將我行《關于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的通知》及《中國銀行關于收兌外匯兌換券工作的若干規定》印發你行,請立即在轄內進行傳達,遵照執行。

    隨函印發的上述《通知》和《規定》系在外匯兌換券停止發行和收兌期間,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工作精神,保障外匯兌換券停止發行和收兌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作的全行統一做法,以維護我行信譽。因此隨函印發的上述《通知》和《規定》只作行內貫徹執行用,一律不對外張貼、廣告、宣傳。

    附:一  關于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的通知

關于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的通知

    一、1994年1月1日起,外匯兌換券停止發行。

    在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按現行規定可以繼續使用,逐步收回。原批準收取外匯兌換券的境內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允許繼續收取外匯兌換券。

    二、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持有的外匯兌換券,憑本人護照或有關身份證件,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向中國銀行兌回外匯;已攜出境外的外匯兌換券,憑本人護照或有關身份證件到當地中國銀行兌換外匯或到與中國銀行有代理關系的銀行辦理托收。

    三、境內居民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求兌換,可以按規定的人民幣對外匯券1∶1的比價兌換人民幣。

    四、外國駐華外交機構、民間機構、國際組織機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及其存款,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兌換外匯或轉為外匯存款。

    五、原批準收取外匯兌換券的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及其存款,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并按當日公布的官方匯率結匯。

    附:二 中國銀行關于收兌外匯兌換券工作的若干規定

    根據我行《關于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的通知》,外匯兌換券(以下稱“外匯券”)將從1994年1月1日起停止發行,現就我行收兌外匯券的辦法明確規定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我行各級機構對外匯券只能兌入,不得兌出。

    二、對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持有的外匯券,憑本人護照或有關身份證件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賣出價辦理退匯或轉為外匯存款。

    三、外國駐華外交機構、民間機構、國際組織機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持有的外匯券及其存款,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賣出價兌換外匯或轉為外匯存款。

    四、對原經批準收取外匯券(有“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的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券及其存款,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賣出價折成美元,并按當日公布的官方匯率兌付人民幣。

    五、對未經批準收取外匯券(無“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持有的外匯券,如果要求兌換,可以按1∶1的比價兌付人民幣。

    六、對外匯指定銀行持有的外匯券及其存款,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賣出價折成美元,轉為外匯存款;如欲兌成人民幣可按當日公布的官方匯率兌付人民幣。

    七、其他有關問題

    (一)凡根據以上規定辦理退匯,必須開具退匯水單,作到日清日結,保證帳實相符。

    (二)為了維護我行信譽,在收兌外匯券工作中,如外鈔庫存不足或幣種不能滿足客戶要求時,可采取預約登記、約期辦理或商客戶調換外鈔幣種等辦法適當妥善解決,一律不得因此拒辦收兌。

    (三)原則上我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行、處均應辦理外匯券收兌,各行可根據本行外鈔庫存情況和業務人員狀況確定收兌收匯券的行、處,并以公告等形式通告客戶。代兌點不辦理外匯券收兌業務。

    (四)收兌外匯券所需的外鈔,按現行外鈔領取渠道和辦法申領。從1月3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每天(節、假日除外)向各自的外幣集中點行報送美元、日元、港幣及本地區支付量較大的外鈔庫存情況,集中點行從1月3日起每天以傳真方式向總行財會部出納管理處報送本行及本片各行的上列外鈔庫存情況。集中點行要對本片各行外鈔余缺進行及時調劑,組織調運,如本片內各行間調劑解決有困難,請提前5天將所需調入外鈔的幣種、數額通知總行財會部出納管理處。各行對轄內機構外鈔的余缺情況要隨時掌握,及時調劑、調運,保證支付,維護我行信譽。

    (五)外匯券停止發行后,辦理外幣兌換業務需相應增加人民幣備付金,請各行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和聯系,增加對我行人民幣現金供應,保證外幣兌換業務的正常進行。

    (六)在收兌外匯券過程中,對于代兌點交回的外匯券,凡屬代兌單位用自有外匯購買的,我行應按1993年12月31日的匯賣價購回。

    (七)各行收回的外匯券暫時就地整點入庫保存,如何上交發行分庫,總行將另行通知。

    (八)在收兌外匯券工作中請注意鑒別真假,防止誤收假外匯券,對殘損外匯券的收兌,按現行規定辦理。

    (九)對于本規定第二、三條中所述及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要求以人民幣辦理退匯時,必須憑我行1994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兌換水單,并按照以前有關退匯的各項規定掌握。

    (十)僑匯物資供應票同樣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發行。

    停止發行外匯券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請各行認真組織實施,要顧全大局,根據總行統一安排,相互支持,保證收兌外匯券工作的順利完成。各行在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與總行財會部出納管理處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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