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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財會[1993]83號
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頒發,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交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二、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 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的,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稅款。

    受托方按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采購”、“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

    2.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 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交消費稅額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將應稅消費品出口后,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生產企業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將此項稅金退還生產企業時,借記“應付帳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 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其交納的消費稅應按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實際收到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發生退關或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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