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法[1993]2691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3)財法字第34號“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第五批)的通知〔(93)財法字第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建設銀行分行: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稅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礎上,對建國以來至1992年12月發布的現行財政規章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鑒定。其中,已被有關法規、規章代替,應予廢止的有200件;因規章的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者規章本身的適用期已過,自行失效的有104件?,F將這兩部分共304件財政規章的目錄予以公布,停止執行。請轉知所屬各單位及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