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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發《1981―1984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財國債字[1994]第1號
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1981--1984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1981--1984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

    財政部1981--1984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按原條例規定采取分次償還方式,從發行的第6年開始,分5年作5次償還(每年償還發行總額的20%)。這部分債券在1990、1991、1992年到期部分,已發行5年期轉換債,分別于1995、1996、1997年再次到期。為了理順發行機制,經請示國務院同意,決定對這部分債券提前償還?,F將提前還本付息辦法規定如下:

    1.本次提前歸還部分包括:1981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尾號為:96、33、85、98、32、97、83、37、18、92、17、23、61、60、49、38、42、48、50、47;

    1982-1984年用收據形式向單位發行在1990、1991、1992年分別到期部分。

    2.上述債券的計息期從發行年的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過期不再加計利息。

    3.應計利息采取本金不變分段計息辦法,即:未轉換以前按原4%的年利率計算,轉換以后按新的年利率8%計算。均不計復利。

    4.除上述部分,1981--1984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已于1986--1988年及1992年(1989年首次到期推遲償還部分)、1993年分別償還,這部分國庫券尚未辦理兌付的,現仍可繼續辦理還本付息,計息年限及利率仍按原規定辦理。

    5.本次兌付期從199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各單位應在兌付期內持國庫券收款單(收據聯)到原簽發銀行辦理兌付手續。1981年國庫券各兌付網點均可辦理。

    6.上述提前兌付辦法實施后,1981--1984年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限期到1994年12月31日止應全部兌付完畢、過期不再繼續辦理。

    7.原持有債券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關、停、并、轉,使債券所有權轉為其他單位所有,新的債券持有單位應持有關部門批準的過戶證明,到原簽發銀行辦理兌付手續。收款單收據因保管不善丟失,確實無法查找的,應補辦掛失手續(補失辦法請按銀發〔1985〕第471號文件辦理),并于1994年12月31日前辦理兌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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