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函字[1994]1號頒發日期:1996-07-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我會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來函,詢問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是否可以仿照發行H股的企業以境內、外會計師審計過的兩個報表中利潤數較低的為利潤分配標準。
證監會就此問題與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進行了磋商?,F答復如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H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以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向境內、外投資人分別提供的兩張利潤表中利潤數較低的作為利潤分配標準,B股上市公司也應照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