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4]8號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境外上市企業:
為了積極促進國內企業通過股權方式利用外資,加強境外上市企業外匯資金的管理,保證境外上市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經國務院證券委批準到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境內企業”)的外匯資金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其發行股票所籌資金屬于資本項目收入,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保留現匯。
二、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應當在外匯資金到位后十天內,將所籌外匯資金全部調入中國境內,存入經批準開立的外匯帳戶。
三、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派付給境外持股人的股息、紅利所需外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開戶銀行可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并匯出,其它用匯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總額達到企業凈資產總額的25%或以上時,可以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向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部門申請辦理中外合資企業有關手續,經批準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有關外匯收支事宜,按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此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