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湘稅函[1994]16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湖南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發各地、州、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企業出口庫存貸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1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外貿出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要求,認真清理1993年底的庫存出口貸物(包括待運出口貸物),如實、及時填報《1993年庫存出口貸物申報表》(以下簡稱“庫存表”)。
二、長沙地區外貿出口企業將“庫存表”直接報送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審核;其它各地的外貿出口企業將“庫存表”復印件一份送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