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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庫存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湘稅函[1994]16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湖南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發各地、州、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企業出口庫存貸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1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外貿出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要求,認真清理1993年底的庫存出口貸物(包括待運出口貸物),如實、及時填報《1993年庫存出口貸物申報表》(以下簡稱“庫存表”)。

    二、長沙地區外貿出口企業將“庫存表”直接報送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審核;其它各地的外貿出口企業將“庫存表”復印件一份送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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