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工銀發[1994]5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對外開放,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最近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進一步改革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并確定1994年第一季度為新舊體制銜接的過渡時期。中國工商銀行是國家的外匯指定銀行,在改革中承擔著重要的任務。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結合工商銀行實際,作如下通知: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和銀行售匯制,工商銀行系統要全面開辦結匯和售匯業務。
1.已獲準辦理自營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行,可以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各省市分行應根據當地業務的實際需要和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建立適當的結售匯業務網絡,可以集中辦理,也可以相對分散。有些雖已獲準辦理自營國際結算業務,但力量薄弱、設備缺乏,尚不具備條件的支行,要盡快充實業務人員,添置必要的設備,然后才能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2.結匯的范圍,按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的統一規定執行。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項外匯收入、外匯存款,如持有者自愿結匯,各行亦應積極辦理。結匯業務將是我行外匯資金的重要來源,各行要努力爭取,熱情服務,不斷擴大結匯業務量。
3.實行結匯制后,取消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縮小開立現匯帳戶的范圍。對留成外匯額度余額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繼續使用。對匯率并軌前已辦理結匯,尚未分配入帳的留成外匯額度,應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入帳,并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繼續使用。對允許開立現匯帳戶范圍以外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現匯存款,可繼續保留原有現匯帳戶,帳戶內余額允許用于經常項目支付、償還外匯債務或向銀行結售。但不許存入,用完后將其關閉。
4.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售匯范圍限于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在規定范圍內,企業單位持有合乎要求的有效憑證,各行可以為其辦理售匯業務。對保留現匯帳戶和留成外匯額度的部門和企業,應先使用其現匯存款和外匯額度對外支付,不足時再予售匯。規定項目以外的其它各項對外支付用匯,包括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以及對外商投資企業售匯等,仍需經有權審批機關批準后,才能予以售匯。各行必須根據自身的結匯資金平衡情況以及外匯交易市場的資金供求情況辦理售匯,不準空賣外匯資金,以防匯率損失。
5.售匯業務的營業控制重點是售匯范圍的審核和各種有效憑證的鑒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印發進口控制商品目錄和有效憑證樣本,總行準備組織培訓。各行應積極爭取當地外匯管理局和外貿部門的支持,盡快取得有關目錄和樣本,做好準備。業務中遇到無法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局請示。為了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國家外匯政策的正確執行,防范差錯和作弊,售匯業務要實行“審售分離,分級核批”,具體辦法由各省市分行擬訂。
6.結匯應設立臺帳,逐筆登記。臺帳格式由總行設計下發,各分行自行印制。設有結匯臺帳企業的出口所需用匯及貿易從屬費用,持有效憑證,各行可在其臺帳登記結匯額的50%以內辦理兌付,匯率按兌付當日的牌價執行。
7.在過渡期內,結匯和售匯均屬委托代理業務,匯率一律按結售匯當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執行;結匯的外匯收入按現行規定和渠道辦理外匯移存,進入國家外匯儲備,所需人民幣資金由人民銀行支付;售匯業務只有在當地外匯調劑中心有匯可供的情況下,各行才能為客戶代辦,否則不準辦理。過渡期后,結匯和售匯業務轉為自營,匯率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為基礎,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浮動。
二、實行結匯和售匯制后,隨著部分現匯帳戶的逐步關閉,銀行外匯資金的來源將受到影響,外匯資金的運用也將受到制約。工商銀行系統要采取積極措施,使全行的外匯資金總量在穩定中有新的增長,同時切實提高外匯資產的質量。
1.在新的外匯管理體制下,居民外幣儲蓄成為我行更加重要的外匯資金來源,各行要重點抓緊抓好。一要創造條件增設外幣吸儲點,二是增加服務功能,開辦新的外幣儲種,三要改善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質量,以優質的服務爭取顧客,贏得競爭。
2.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仍允許開立現匯帳戶。各行要積極吸收外商投資企業的存款,特別要注意做好創匯大戶和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對外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直接辦理;超出現匯帳戶余額的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的用匯,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授權部門批準的文件及合同審核批準后,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
3.對使用我行安排的國際商業借款、外國政俯貸款、亞行轉貸款、出口信貸和債券資金的企業,以及使用我行其他融資性外匯貸款的企業,應按債務余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償債基金,在我行開立現匯帳戶存儲。這些企業的現匯存款和現匯收入,可以轉入償債基金專戶。專戶基金只能用于對外支付本息,不得轉移或用于其他支付。當企業有對外用匯需要時,可以利用新的外匯收入或通過售匯渠道解決。
4.企業采用信用或其他國際結算方式,已經明確遠期對外付匯責任的,應將外匯存款或外匯收入轉入在我行的結算保證金專戶。結算保證金原則上應足額存儲。
5.總行對各分行繼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風險比例控制,對超負荷運營和風險度高的分行,將從嚴限制其外匯資產規模。各行發放外匯貸款要量入為出,限制增量,搞活存量,嚴格審批程序,嚴密法律手續。要采取積極措施清收到逾期貸款,追收其他有問題貸款。企業償還我行外匯貸款,可以用創匯收入,也可以按貸款協議的規定用人民幣向銀行購匯償還。
6.由于外匯貸款增量的減少,今后將會有更多的企業或部門要求我行為其對境外法人(包括中資控股的機構和企業)的借款出具擔保??傂兄厣?,除了確有100%現匯保證金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內保證金不得減少,不得轉移),省級分行和單列市分行可以對外提供外,其他各種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擔保函、備用信用證、承諾書等,未經總行批準和授權,各行均不準辦理,否則將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7.要繼續利用國際融資手段,吸收中長期外匯資金,改善全行的外匯資產負債結構,支持經營管理好的大中型企業和經濟效益好的中長期貸款項目。
8.各行要劃出一定數額的人民幣資金,保證結售匯業務所需的資金供應,防止因人民幣資金不足而影響結售匯業務正常運轉。要安排專項人民幣資金和規模,組織發放打包放款、外貿收購貸款、出口押匯等融資業務,擴大我行的出口結算業務,改變目前我行出口結算低于進口結算的狀況。
三、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將在過渡期后正式形成。工商銀行系統要正確執行新的匯率政策,全面參與全國外匯交易市場的運作。
1.各行必須統一執行人民銀行公布、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幣市場匯價。除使用原有的外匯額度配匯按1993年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執行外,其他各項人民幣與外匯買賣一律以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市場匯價為依據。在過渡期內,匯價不準浮動。過渡期后,銀行同業之間匯率可在公布匯價的2.25‰范圍內浮動。同顧客發生的外匯買賣的匯率可在2.5‰范圍內浮動,買賣差價也按上述范圍掌握??傂袑⒚咳沾_定工商銀行系統對客戶買賣外匯的指導性掛牌匯價,通過SWIFT系統通知各分支行。各行可以執行總行的指導性掛牌匯價,也可以根據當地外匯交易的實際情況,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幅度內適當調整各自的掛牌匯價。超過1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的外匯買賣,可不受掛牌匯價的限制,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同客戶議定價格。
2.總行將成為外匯交易市場的會員。由于目前我行的技術條件還無法適應資金交易業務集中處理的要求,總行將根據全國外匯交易市場的布局和網絡建設進度,讓具備條件的分行作為分會員,一起進入外匯交易市場。總行將根據統一管理、及時調撥、綜合平衡、防范風險的要求,研究制訂外匯交易管理的具體辦法。總行和分行要在人員、設備和通訊線路等方面做好準備,主動爭取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的支持,盡早參加全國外匯交易市場的運作。
3.經濟發達地區的分支行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報經總行和外匯管理局批準后,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代客外匯買賣業務應由國際業務部集中辦理。此外,各行可以試辦人民幣同外幣的兌換業務,外幣兌入可選擇一些業務量大、管理良好的儲蓄所(柜)辦理;外幣售出應集中在一兩個營業點辦理,并嚴格執行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4.各行可以試辦人民幣和外匯的遠期保值業務,但必須嚴格作為委托和代理業務辦理,不準成為遠期業務的最終保值人。
四、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匯券停止發行。已經代理中國銀行外匯券業務的行處,可接受中行委托,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條件和匯率代辦外匯券兌回業務,并安排好外幣現鈔的供應。未受托行的營業拒臺應做好解釋工作,請客戶到中行兌換。各行現在持有的外匯券,應按1993年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即官方匯率向當地中行換成外匯。
五、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大,時間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行領導要高度重視,把它擺在當前各項工作的首位。要組成分管行長掛帥的領導小組,負責改革工作的統籌安排和組織協調。要注意掌握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總行反映。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新形勢下我行外匯業務發展的新辦法、新策略。要動員全行力量,充分發揮整體優勢,抓住機遇,全行辦外匯,在積極平穩地推進改革的過程中,使全行的外匯業務有新的發展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