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審字[1994]5號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長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報來的長春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材料已收悉。根據長春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于籌建長春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批復》(長體改[1992]13號)、《關于組建長春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長體改[1992]2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春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額度的批復》(長府函[1993]20號)、《關于同意長春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長府函[1993]39號)等有關文件,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該公司的申報材料符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面值總額為3,000萬元的普通股。公司可向自己選定的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該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公司內部職工股在國家體改委規定不得轉讓的期間結束后,方可申請上市交易。
三、該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公司內部職工股已超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10%,本次發行不再配售公司職工股。
四、股票公開發行前,應將具體發行方案報送證監會,以便在發行時間上統一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