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稅明電[1994]9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山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稅務局、省直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全省增值稅納稅人認定工作第一階段已基本結束。目前,尚有相當數量納稅人尚未認定,已經認定過的,也有在稅法規定外層層加碼,掌握標準過嚴,甚至有故意刁難企業的情況。所以,總體上看,一般納稅人比例偏低,小規模納稅人比例太大。為了既嚴格執行稅法規定,從嚴管理,又有利于經濟發展,特通知如下:
1、各地要調整認軍工作的部署,尚未認定的納稅人,必由在1月31日前認定完畢。不準出現因認定工作的延誤而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影響使用專用發票的問題。
2、對已經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要進行一次復查,凡符合增值稅條例十四條 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經過幫助達到要求的,也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復查工作也應在1月31日前結束。
3、對個體工商業戶,符合一般納稅人條 件的,經地市稅務局批準,報省局備案,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4、2月5日前,各地、市務將附表以明傳電報上報省局征管處。
5、各地、市、縣稅務局必須由局長親自抓這項工作,組織專人檢查督促,保證認定工作的按期到位。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