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湘稅函[1994]25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湖南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樣的知知》(國稅發[1993]147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由各縣、市稅務局嚴格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一般納稅人使用”和“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兩種式樣分別印制(城市分局由市局統一印制)。
二、各縣、市稅務(分)局要在1994年1月底以前將印制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填報說明按照規定的使用對象分別發放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手中,并做好納稅人納稅申報填表的輔導工作。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解釋由稅政部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由征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