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增值稅文 號:晉稅明電[1994]12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山西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稅務局、省直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421號《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委托人民銀行印制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從1994年2月10日起,全省啟用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廠家供應的發票防偽專用紙印制的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新票),對原用底紋紙印制的專用發票(簡稱原票),一律封存。
二、目前,省局已印出部分新票,并將陸續供應到各地及用票單位。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在發售原票時,必須嚴格控制數量,以減少使用新票后清理原票工作的難度。
三、各級稅務機關購領的原票,除發售給用票單位的外,剩余的必須在2月10日前,就地封存。對封存的原票,由地市稅務局負責收繳。
四、用票單位購領的原票,只能使用到1994年2月10日前,對剩余的整本未使用的原票,可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持專用發票購印證及剩余票到稅務機關換取新票,并補繳新票和原票票款差額。對剩余已啟封填用一部分的原票,要在換取新票的同時,由稅務機關對剩余空白原票加蓋作廢戳記,由用票單位妥善保管。
五、地市接通知后,請攜帶2萬元匯票,按以下時間順序,迅速派專車購領新票(各5千本)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