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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晉稅流發[1994]17號
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山西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93)財法字第043號“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非統配煤礦資源稅稅額,不再重新核定,仍執行原核定的資源稅稅額。

    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與“有色金屬礦原礦”應嚴格按本細則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行。對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掠礦,各地應植據資源情況提出意見上報省局,由省局轉報省政府批準后,另行下達。

    三、對《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稅額,由各地市稅務局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按省局所附“未列舉名稱資源稅稅額明細表”填寫上報。對沒有鄰近礦山的納稅人,應根據其資源優劣狀況,開采、運輸條 件等所形成級差收入的大小來確定資源稅稅額,并填寫上報,待省政府批準后,另行下達執行。

    四、對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我省一律采用不同礦產品的折算比換算成原礦為課稅數量,該折算比由地市稅務局核定并上報省局批準后執行。

    五、對省內跨地市開采礦產品的單位,其納稅地點,我省一律規定為開采或生產所在地納稅。

    附表:《未列舉名稱資源稅稅額明細表》(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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