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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票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國稅發[1994]058號
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湖南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23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可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納稅人,是指經縣、市稅務局(分局)審核批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不包括《增值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所稱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小規模企業銷售貸物或應稅勞務給小規模納稅人所,稅務所也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企業需要由稅務所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XX市、縣辦理代開增值稅專有用發票申請表》(表樣附后,由縣市稅務局負責印制),由稅務所簽具意見報縣、市稅務局(分局)審核,縣、市稅務局(分局)批準后,應將第一聯留存,第二、三聯移送稅務所。稅務所應將第二聯留存,并造冊登記備查,將第三聯送達申請企業,作為申請企業辦理代開專用發票的依據。

    三、企業到稅務所辦理代開專用發票的具體業務時,必須出具本企業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情況證明,如稅務登記證副本,購貨方的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章 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增值稅納稅人登記代號臨時卡),以及購銷合同等。

    四、稅務所應督促小規模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健全會計核算,具體期限可根據小規模企業的實際情況,由縣、市稅務局(分局)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五、稅務所在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應按代開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開具完稅憑證,收取增值稅稅款,并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

    小規模企業在納稅期內所實現的銷售額,仍應按全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時所交納的增稅稅款可憑完稅證從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六、稅務所應安排專人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負責發票的管理,按月編制代開專用發票的清冊報縣、市稅務局(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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