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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關于對外匯體制改革過渡期中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中銀業[1994]30號
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總行營業部: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和銀傳〔1993〕78、79號內部傳真電報的精神,總行就分行和總行有關業務部門反映的操作問題處理原則匯總一并請示了人民銀行及外管局領導,使一部分操作原則得以明確,現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在未接到總行新的通知之前,對外匯體改中的主要操作問題仍按總行中銀業〔1993〕437號文的規定處理。

    二、過渡期內,對于臺帳指標以內的用匯,銀行只負責對進口合同和支付憑證進行審查,并在臺帳指標內售匯,但境內機構首次啟用臺帳指標時,需持外匯局通知,說明其現匯、留成外匯額度、中央外匯額度業已用完,此后方可使用臺帳指標。

    三、外匯留成額度的買賣仍由外匯局審核,由外匯指定銀行的經紀人在調劑市場上代理交易。

    四、我行辦理國際貿易、非貿易結算及供匯審核的問題。

    我行所受理的國際貿易、非貿易業務嚴格按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托收統一規則”、“合約保函統一規則”、“國際貿易條件解釋規則”等辦理。我行應合理、審慎地審核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因進出口貿易、非貿易等各種業務需求申請用匯而提交的各種文件、憑證。根據國際慣例,我行只負責對所提交的文件及憑證(如配額、進口許可證、證明、合同、協議等)進行合規性及表面一致性的審核,對合同和協議的真偽或履約與否無法核查,亦不承擔責任。

    過渡期內,我行只負責對用匯申請的合規性和表面一致進行審核,但內部要建立授權控制制度。各行對于銀行審核責任的有關建議可報告總行國際部。

    五、關于建立償債帳戶問題

    我行應通知外匯借款企業向我行填寫開立現匯償債帳戶申請書,由我行批量報外匯局審批。

    六、目前,我行只有14家分行參加了當地外匯調劑中心交易,而我行辦理國際業務的分支機構又較多。為此,在過渡期按銀傳〔1993〕79號內部傳真電報第九條精神,分、支行所在地區無外匯調劑中心者,如需購匯時,可委托其上級行進入同城調劑市場購匯,亦可請用匯單位向當地外匯分(支)局申請,由外匯分(支)局批準并委托我行售匯。

    七、關于“退匯”(包括開證保證金)問題,我行按下列原則掌握:現匯項下退匯且有現匯帳戶者,退匯記入其現匯帳戶;以外匯額度配匯者,可否恢復額度由外匯局審定;以臺帳指標配匯者,可相應恢復其臺帳指標。所有退匯均按買匯牌價辦理。

    八、僑匯券問題

    目前,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區均有數千萬元面值的僑匯券在僑眷手中,另有相當數額由僑眷存在我分支行,此外,以前領取僑匯券的僑匯可辦理華僑人民幣優惠利率存款。因目前人民銀行仍公布此項存款的統一利率,因此,在總行沒有另行通知前,各行仍辦理此項業務。各行對僑匯券的其他情況反映請報總行國際部。

    九、外貿公司因公出國人員用匯(出國談判、簽約),必須先使用公司的留成外匯或額度,在留成外匯或額度使用完畢以前,我行不能另行供匯。

    十、一些外國機構(如駐華使館)及某些境內機構(如外輪代理公司)需從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支付雇員及外國船員工資,這類正常需要不影響禁止境內外幣標價、流通規定的實行,我行可予以辦理。

    十一、對于各類特殊業務,我行暫按有關規定維持目前的特殊做法。

    十二、總行目前正在研究建立人民幣頭寸調撥系統,屆時將請人民銀行給予支持。各行如有建議或意見,請報總行財會部。

    十三、國外代理行及我海外分行要求在我行開立人民幣帳戶的問題。我行可以受理并開立人民幣帳戶,業務限于辦理匯入匯款。

    十四、關于人民幣對臺幣內部牌價及用于統計的內部折算率,待外匯局明確后按原渠道內部通知。

    十五、各行在外匯體改的執行過程中,如遇疑難問題,請向當地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請示解決辦法,并書面報總行。

    以上有關過渡期的操作原則,在人民銀行及我總行未下達更明確的操作文件之前,請各分行按此理解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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