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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當前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具體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外經貿計財發[1994]第27號
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新疆建設兵團,中央各部門所屬外貿(工貿)公司:

    為了順利實施外匯、外貿體制改革,現對當前具體執行中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今年一季度實行新體制、舊體制并行的過渡辦法:

    1、今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新體制)。

    2、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作為一項過渡措施,對出口企業按結匯額的百分之五十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臺帳(新體制)。

    3、實行銀行售匯制,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兌換;出口企業為擴大出口所需用匯,持有效憑證委托銀行在其臺帳余額內從調劑市場購入;超過臺帳余額的部分,仍可按照國家規定的辦法,持有效憑證委托外匯指定銀行從外匯調劑市場購匯(舊體制)。

    4、留成外匯額度余額允許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外匯牌價繼續使用(舊體制)。

    5、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匯率并軌前已辦理結匯,尚未分配登記入帳的留成外匯額度,在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辦完入帳手續,按上述原則使用(舊體制)。

    6、現允許開立現匯帳戶范圍以外的現匯存款,實行結匯制后,可繼續保留原有現匯帳戶,但只許支用,不許存入,用完為止(舊體制)。

    7、現有外匯調劑市場繼續運營,從今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外貿企業自營商。外匯調劑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代理進行。外貿企業的留成外匯額度余額,可以用于進口用匯支付,也可以到外匯調劑市場出售(新舊體制并行)。

    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辦法仍維持現行辦法(舊體制)。

    二、今年四月一日起新體制開始運行。目前外匯主管部門正在會同有關部委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規定,在四月一日前下發。

    請各地外經貿部門、各外貿(工貿)總公司要扎扎實實地學習有關改革外匯管理的各項規定,逐條搞清弄懂,同時督促各類外貿企業和各分(子)公司,與各地外管局、指定外匯銀行緊密配合,認真貫徹執行,對在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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