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體改生[1994]15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2年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及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先后對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職工配售股份作了規定?,F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條、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職工配售股份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國家批準的股票發行額度內,可按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職工配售股份。
本公司內部職工的范圍,按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3日頒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向職工發行股票,發行價格應與公司本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價格相同,發行方式應經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同意,并由主承銷機構按承銷協議在承銷期間進行。
(三)向職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即可上市轉讓。但公司與證券交易所訂有多于六個月期限協議的,可從其協議。
第二條、本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條、本補充規定由國家體改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