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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改委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職工配售股份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體改生[1994]15號
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2年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及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先后對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職工配售股份作了規定?,F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條、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職工配售股份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國家批準的股票發行額度內,可按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職工配售股份。

    本公司內部職工的范圍,按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3日頒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向職工發行股票,發行價格應與公司本次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價格相同,發行方式應經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同意,并由主承銷機構按承銷協議在承銷期間進行。

    (三)向職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即可上市轉讓。但公司與證券交易所訂有多于六個月期限協議的,可從其協議。

    第二條、本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條、本補充規定由國家體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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