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發[1994]025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西安、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